一、補助資格:
(一)於本市轄內已完成或規劃建置儲能設備使用之低壓用電戶,且須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(排除機關學校)。
(二)同一設置者(申請人)申請本計畫補助每年以1案為限。
二、設置方案及補助標準:
(一)設置方案:本計畫補助之儲能設備,應併接於既設用電場所(表後),進行負載調整之儲能設備,且須搭配能源管理系統(既設、擴設或新設皆可);另設置者得視需求,加裝電動車充電設備。
(二)補助標準:
1、設置儲能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,儲能設備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2,000元,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;補助社區者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3,000元,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。
2、如係搭配(新設或擴設)能源管理系統者,得再增加新台幣10萬元。
3、如有新設電動車充電設備,除按照上開第1及第2款額度補助外,至多得再增加新台幣10萬元。